陕西榆林:污染环境触目惊心!国企私排污水,监管部门竟多年“视而不管”?

2022-08-06-15:05[来源:网络][作者:][浏览量:3642]

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因此,身为环境监管部门,就务必坚定不移地将目光聚焦于人民百姓的“身边事”,高效精准地为群众排忧解难。


然而,据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波罗镇沙沟村一、五组部分村民反映,陕西中太能源有限公司朱家峁煤矿采用强租、强排等手段,向沙沟村两个村组的四座汉土坝中排放污水,矿井上来的废水随意排放,附近的三个坝目前均已排满,黑水汪江、多口吃水井被受到污染,如果继续排放到此坝内,村里唯一的一口吃水井,将会遭到重度污染,致使全部村民都将无法正常生存。据悉,陕西中太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朱家峁煤矿是济宁能源发展集团在省外合资开辟的第一个煤矿项目,也是集团公司“511”产业布局,组团式开发外部资源的中心基地,属于国有性质企业。



附近村民称,5年前就有媒体以《朱家峁煤矿多种违法破坏环境行为被环保局责令整改》为题多次报道过,后续监管部门被责令改正,可事情却仍没有得到一丝解决,自那时起就不了了之。后来朱家峁煤矿变得更加放肆!采用变相操作、拉拢村民、村干部等人。两村八十来户村民,在近六十来户村民不知情、未签字的情况下,签下了一纸没有全部村民签字的无效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强行向两村小组的土坝内排放污水,排放区域包含村民的吃水井一口。沙沟村的土坝属黄土地质,经过污水的浸渗,四周出现大面积的坍塌,出现 5-6米的沟崖,每天都在向外延伸坍塌,四周的土地、林木正在一天天的被无情吞噬!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而此水库在没有任何合法资质的情况下,使出各种违规操作,全然没有考虑对自然环境的伤害,相关政府单位也“任由发展”,从未明令禁止。从现场看,污水已经被完全渗透,水位线还在不断上升。由此,朱家峁煤矿违法排放污水造成的山体滑坡继续“上演”,坝地内也留下了浓黑的沉淀物。


沙沟村在遭到严重破坏的危急情况下,村民们也曾将此事反映给乡政府、村委等领导,但至今没能收到任何回应。省环保局给出的答复是:经过检验煤矿的排放是达标排放。可是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路过此地的所有人用肉眼都能看到被排在土坝里的水呈现的颜色及水面上附着的浮漂物。后来,村民们自行找正规机构检测水质后(图片证据),其中一项氨氮指数就严重超标,实属严重污染。


为何相同的水质,两份检验结果大不相同?不禁引人质疑:陕西中太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是否和该检测机构有所“联系”?此外,该煤矿的负责人如此嚣张,是否有人暗自“撑腰”?到底谁赋予该煤矿负责人有着强占、强租、强排的权力?沙沟村村民们的合法权益究竟该谁来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第八十三条第()项强调:“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事到今天,波罗镇沙沟村的村民们还在期盼着环境监管部门能重拳出击,严打严查违法排污行为。可人民百姓等来的却是上级领导们的“视若无睹、毫无作为”。当今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国有企业做出牺牲人民群众利益的明显违规操作,仅为一己私利,“肆无忌惮”地排放,可谓公然挑衅法律威严!


若此事继续恶性发展,当某天一个个泥沙坝被冲垮,附近几个村的人都会有生命的灾难,那是难以想象的可怕!这绝不是天灾,而是人祸!因此,为了生态环境的持续发展,为了百姓的绿水青山。希望相关法律部门给予重视,彻查这场已经持续五年的“悲剧,尽快将此事解决,给人民群众一个公平、满意的答复。对于“朱家峁煤矿违法排放污水事件”的后续进展,本网将会继续关注。